歐盟智財局研究顯示歐洲企業有改以營業秘密保護創新之趨勢

資策會科法所 孫文玲 副所長  編譯整理

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於2017年7月公布「以營業秘密與專利保護創新—歐洲企業的決定因素」調查報告(Protecting Innovation through Trade Secrets and Patents: Determinants for European Union Firms),針對歐洲各產業近20萬家企業,檢視分析其採取以營業秘密或專利方式保護其創新的決定因素,並聚焦於此兩者間的互補而非替代關係,以期供作歐盟後續為實施營業秘密指令訂定相關政策時之參考。
該報告係依據「歐盟創新調查」(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CIS)對24個歐盟會員國(除捷克、丹麥、法國與西班牙外)企業的統計資料,提出以下幾項觀察:

1.企業通常兼採以專利與營業秘密方式保護其創新成果。
2.大部分企業傾向以營業秘密而非專利方式保護其創新成果。
3.企業若投入高額研發經費進行自主研發且該創新對市場係屬新穎時,較可能同時採取營業秘密與專利方式保護其創新成果。若該創新僅對該企業係屬新穎者,將傾向採取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之。
4.若創新產品係屬實體商品(physical good)而非服務時,企業較傾向僅以專利或兼採營業秘密方式保護之。
5.針對程序創新(process innovation)及服務相關創新(innovations in services),企業較傾向採取營業秘密方式(通常未兼採專利方式)保護之。
6.針對以開放式創新(open innovation)模式,例如合作研究(research cooperation),尤其是與遠距的(非歐盟)合作夥伴時,企業較傾向僅採營業秘密或兼採專利方式保護創新成果,以維持或增加本身就其創新成果的競爭力。7.在以價格競爭為主的市場,企業具有採取營業秘密而非專利的傾向;在以品質競爭為主的市場,企業則傾向兼採此兩者;此與上述5觀察相關。價格競爭為主的市場,通常屬於「商品類型」(commodity-type)的市場,在此類市場中,產品區隔(product differentiation)與創新的可能較少,可透過增強成本與程序創新方式來提高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