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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課稅時代來臨 納保法年底上路

  • 鄭斐文台北

勤業眾信迎接納稅人權利保障法新時代研討會。
勤業眾信迎接納稅人權利保障法新時代研討會。

為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於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中心聯合舉辦迎接納稅人權利保障法新時代研討會,就納保法施行後判例決議和解釋函令、預先核釋制度與薪資所得費用扣除等議題進行深度探討。

納保法開始實施後,過去稱之為納稅義務人,將改稱為納稅者。為了落實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利的保障,特別制定納保法加強辦理協調稅捐爭議、受理申訴案件、提供諮詢服務、彙整工作成果之四大事項,以建立優質納稅環境,保障納稅者權利。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賴冠仲致詞時指出,納保法對於影響納稅者較大的解釋函令、預先核釋、稅捐規避及爭點主義進行規範。立法者有意針對過往實務爭議提出指導方向,強化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溝通協調。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財政部應優先檢視兩種類型的函令,包括:目前仍存有舊法解釋的函令,和立法意旨類似處理方式不一致的函令。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財政部以2011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函令,解釋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營業權,應以法律規定的營業權為範圍。有些證券公司在2011年以前購買其他證券公司的營業據點,就依此函令及大法官會議釋字287號,遭稅捐機關認為該購買營業據點的對價不得攤折。

習取各國經驗  檢視預先核釋制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張憲瑋表示,未來預先核釋在法律上是否具拘束力,仍待持續關注稅捐實務發展而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經理林國琇在分享美國預先核釋制度之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時表示,在美國若要向美國國稅局(IRS)諮詢,共有兩種管道:第一,是「書面函令」(Letter Ruling);第二,則為「申報前協議」(Pre-Filing Agreement)之應注意事項與說明,這也是台灣相關單位可以參考借鏡的。

最後,勤業眾信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橫井雅史指出,日本目前則尚無預先核釋之明文規範,但仍說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務諮詢的實務操作,希望能作為未來台灣稅捐實務參考。

在薪資所得費用扣除議題中,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建宏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課稅方式,使得薪資所得者與執產業務所得者,於納稅有著明顯差別待遇,因此不合理課稅的現象一直為人詬病。在大法官會議第745號解釋文公布後,未來相關稅制勢必更符合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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