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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要點

根據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款(19 U.S.C. § 1337),若產品侵害有效且可執行的美國專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為 ITC)有權命令美國海關官員,全面禁止此等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這屬於極為強力的救濟方法。
一旦成為被調查人,可採取若干行動,提高辯護成功的機會。被調查人需客觀而快速的評估風險,接著應瞭解法庭、相關程序和時間表。此外,被調查人需選擇經驗豐富而可靠的律師,並和律師開誠佈公的溝通。

風險評估

Niemeyer Elizabeth。

Niemeyer Elizabeth。

ITC調查中的每位被調查人,都必須瞭解其風險。ITC調查的範圍,和任何進口禁令的可能範圍,是以調查的標題為本。例如,調查字號337-TA-656的標題為「某些積體電路和包含此積體電路的產品」,雖然原告僅提及某些特定型號,這仍可能牽涉到進口至美國的每一種積體電路產品。因此,一旦發布進口禁令,該命令將阻止所有裁定為侵害該有效且可執行專利權的「所有」積體電路進口,甚至包括開發中的產品。被調查人應仔細評估自認為不在專利範圍內的所有產品,因為讓委員會達成未侵權判定,可能會比向海關官員抗議來得容易。
評估風險時,需考量許多因素,但必須客觀地評估,以選擇適合的辯護策略,並在資訊充分的情況下管理風險。有時,被控侵害物可能僅佔被調查人業務或整個產品線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被調查人的情況並非如此極端,每位被調查人都需要瞭解自己的處境,以做出資訊充分的策略性決策,精準地進行風險管理。

法庭、程序和相關時程

ITC位於華盛頓特區。目前有6位行政法官(ALJ)負責進行ITC經手的調查,每一位法官都非常熟悉專利法。
調查時,不公平進口調查室(以下稱為 OUII)是參與調查的另一當事方,代表公眾的利益。OUII是由ITC聘僱,但不為ALJ工作、未和任何私人當事方合作,也不會直接向委員會提出建議。OUII會以此種方式參與調查的所有面相,並在所有實質議題上表達立場。
在調查案成立不久後,ALJ將設定目標日期,委員會必須在該日期到期前達成最終裁定,ALJ也會發布程序時間表,將所有重要的限期告知當事人,每個限期對當事方都相當重要,通常也伴隨著更多的訴訟活動和費用。
由於ITC的調查步調快速,委員會和 ALJ將會提供程序,確保當事方能配合調查步調,在設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例如,調查案一旦提出,ALJ旋即發布保護令,讓申請保護令的外聘律師,能取得當事方提供的機密資訊。對於調查結果與各種動議的答覆,通常限定在提出後10天內回應。ALJ經常進行電話聽證,以解決證據發現程序上的爭議。負責調查的ALJ,均以豐富經驗著稱,能確保案件如期進行,且當事雙方都能取得準備審理所需的資訊。

法律顧問的選擇與溝通

選擇熟悉ITC實務和程序的律師,乃是重要關鍵。費用通常是選擇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但被調查人也應同樣考量律師的 ITC 事務經驗,並確定律師瞭解被調查人的風險,俾能提供最適當的建議。
在調查期間,和律師開誠佈公地溝通,是相當重要的。首先,只有外聘律師會檢閱大部分文件,因此,當事人必須仰賴外聘律師來評估案件和勝訴的機會。其次,外聘律師負責提醒被調查人即將來臨的各種限期。第3點,外聘律師常會需要被調查人迅速提供資訊,以回應調查結果。

結論

雖然每個案例都不同,但所有的被調查人都面臨類似的艱難挑戰。客觀地評估當事人的財務風險,是選擇如何進行訴訟的關鍵,雖然無人能保證辯護完全成功,但仍有許多機會,讓當事人取得最大的利益。

作者簡介

Elizabeth A. Niemeyer為Finnegan華盛頓特區辦公室的訴訟律師,經常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及聯邦地方法院處理電子業、半導體設備及光學產業的專利訴訟,同時亦經常提供專利性方面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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