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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針對財政部新發布解釋令提出建議

  • 陳婉潔台北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

財政部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公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解釋令(解釋令),明確規範台灣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涉及課徵所得稅之樣態,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及可證明之文件,消除總規模達十兆元海外資金之台商疑慮,除了考量租稅公平性外,並協助台商更謹慎評估是否匯回資金,以達到回台資金進行實質投資之目的。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建議,台商應於海外資金匯回前釐清資金匯回來源與性質,且透過專業機構協助與國稅局專屬窗口諮詢,釐清回台投資稅務疑義及證明文件內容,並進一步評估潛在之課稅風險。此外,海外資金匯回不僅是稅務議題,更涉及洗錢防制等規範,因此需要更嚴謹的評估。

林淑怡指出,台商匯回海外資金時最在意課稅問題,建議可先檢視所得年度是否符合我國居住者身分。台灣居住者個人核課期間內若有尚未申報課稅之海外所得不屬於非屬海外所得資金、已課徵之海外所得或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

針對個人透過境外BVI公司轉投資之中國大陸投資事業的部分,林淑怡表示,海外所得分為投資收益與財產交易所得兩種類型。由於間接移轉中國大陸股權有課徵中國大陸資本利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之案例,若個人因無法提出投審會核准文件或投資匯款證明時,為舉證處分BVI之原始成本,因BVI為免稅主體之緣故,可能需要提出中國大陸完稅證明。然而,是否可能被認定為中國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此為個人透過免稅境外公司間接移轉中國大陸產生之特殊疑義,尚待主管機關訂定更明確之標準,以避免產生爭議。

林淑怡指出,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因此,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無所遁形,進而增加海外資金匯回台之意願。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無疑提供台商更明確的指引,不僅利於納稅人,亦能協助稅務機關評判時有所依據,針對海外資金的證明能採取對納稅人較有利之方向,避免稅務人員有不同表述的空間及造成徵納雙方認知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