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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M又遭遇的反壟斷訴訟

反壟法雖然成案後判決越來越重,但天平卻比較移向被告一方-原告舉證的責任越來越重,市場的定義也亦趨嚴格。(圖片來源:Pixabay)

4月27日在北加州地方法院Hagens Berman律師事務所對三家DRAM大廠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海力士(SK Hynix)和美光(Micron)提起集體訴訟,指控這三家佔全世界市場供應96%的廠商共謀限制產量,是典型的反壟斷和固定價格(price fixing),指控的反壟斷和固定價格期間從2016年7月1日~2018年2月1日。

與2002年DRAM反壟斷案相似的是指控反壟斷和固定價格,這三家也是被告;Hagens Berman律師事務所也被委任,算是熟門熟路了;而連劇情也驚人的相似:上一次五家(另外還包括英飛凌和爾必達)先藉Semicon West之便開秘密會議,後來移師夏威夷;這一次則指稱這三家於2016年先後藉European Executive Conference與Memory+ Conference秘會,價格於會議後隨及陡升。

但是環境和產業的改變,使得這兩個相似的案件走向未必相同。Sherman Antitrust Act是個歷史悠久的法案,但近年來的趨勢讓原告增加了許多負擔。一般違反反壟斷法有兩種範疇:「per se」與「rule of reason」。

「per se」是拉丁文,意思是就其本身而言(by or of itself),就是行為本身明明白白的違反法案第一節的以協議(agreement)、共謀(conspiracy)、法律安排(trust)來限制交易。「rule of reason」(合理法則)則是需要瞭解行為的企圖、動機以及其導致的結果全面考慮,這是個比較間接的論證。

從此次法律文件中比照業界會議以及價格驟漲時間,合理的猜測訴求的是合理法則的違法。反壟法雖然成案後判決越來越重,但天平卻比較移向被告一方-原告舉證的責任越來越重,市場的定義也亦趨嚴格,使得原告要舉證被告的共謀對市場有害日益困難。

另外產業內的變化恐怕未被原告方詳細考慮。控訴中的壟斷期限中產業恰好處於技術大變革時期。這三家公司都生產DRAM與Flash,而在這期間正好是Flash製程由平面大量轉換成3D的時間,DRAM製程從此與Flash製程分道揚鑣,二者不再享有製程與設備的綜效,需要分別研發、投資。

DRAM的製程的進步需要1、2奈米的逐步攻克,產能的增加只能靠近乎純機器設備的投資;而3D Flash猶享有類摩爾定律的增長。如果你是公司的CEO,你會優先投資那一個產品?選擇不言而喻。

而控訴以三家共謀控制產量,這個比較像是以公司的平行舉止(parallel conduct)來指控存在共謀,這在前述的合理法則範疇中需要舉證至看似合理(plausible)的程度,而不只是可以想像(conceivable)或可能(possible)的地步。

這三家都經歷過反壟斷法的洗禮,而且反壟斷法有刑責,不是錢可以解決的事。2002年的反壟斷案判刑大致在4~6個月,被關押的最高層級到業務副總為止。之後的面板反壟斷案刑期就驟增至1年以上,關押至董事長。我相信這樣處分應該足以阻卻不法意圖。然而從中興通訊案來看,也許沒有什麼事是不可能的!

現為DIGITIMES顧問,1988年獲物理學博士學位,任教於中央大學,後轉往科技產業發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總、普天茂德科技總經理、康帝科技總經理等職位。曾於 Taiwan Semicon 任諮詢委員,主持黃光論壇。2001~2002 獲選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監事、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