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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與美光的法律攻防戰

聯電與美光互訴的案件才剛開始,雙方的是非曲直與攻防策略還有待觀察,但是從訴訟的起手式也可以看到世界局勢的顯著變化。(圖片來源:Pixabay)

美光在2017年9月台中地檢署依妨害《營業祕密法》為由,將涉嫌的2名離職員工及指使的聯電主管,以及聯電公司一併起訴。這是自2月美光開始採取法律行動,透過搜索、約談等準備程序後,由檢方正式啟動的司法程序。

今年1月聯電展開反擊,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狀,對美光半導體(西安)有限責任公司、美光半導體銷售(上海)有限公司、廈門市思明區信通源電腦經營部、廈門安泰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等被告停止製造、加工、進口、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銷毀全部庫存及相關模具及工具,並且求償2.7億人民幣。

法律的攻防原是公司經營策略中的重要環節,但具體作為會依國家、市場、經營狀況等而有所不同。以前的大致狀況是歐美國家比較會採取主動作為,戰場會選在他們的主場,因為法律、政策有主場優勢,而裁決結果影響市場巨大;相對的台、日、韓較少採取主動作為,大抵以防禦、反制為主。

歐美公司主要手段為反壟斷、反傾銷與反補貼(counter-veiling)和專利侵權,這三者因為有公權力機關的介入調查與執行[註],因而主動方占盡主場優勢(專利侵權也可向國際貿易委員會訴願)。這些手段的發動大多在市場不景氣期,給競爭對手進一步的經營壓力。

這1、2年記憶體景氣大好,為什麼美光要分心提告?自然是為更長遠的市場競爭利益。聯電與福建晉華技術合作,而晉華是未來DRAM市場的競爭者。有趣的是美光提告的方法。上述歐美公司常用手法在此案不管用,而且搜索需要當地管轄權,所以沒選擇在主場。

在台灣用《營業祕密法》比用《專利法》更有力量,專利侵權之訴純粹只是民事官司,侵權損害賠償對大公司比較可以承擔。觸犯《營業祕密法》有刑責,13-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還有類似美國法律中明知故犯(willful act)的3倍利益所得罰金(treble damages)。

13-2條: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刑期加重,罰金也加重。

最重要的是13-4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所以美光要告聯電公司,這對公司代表人有刑責的威脅。

聯電的反制措施也很有創意,亮點是在大陸提告。大陸已經是全世界半導體最大的市場,在大陸提告能造成美光最大的商業傷害,侵權損害賠償金也可以請求多一點。另外,請求法院判令該等被告停止製造、加工、進口、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這一點比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嚴重多了,基本上是結束所有營業行為。

這兩個互訴的案件才剛開始,雙方的是非曲直與攻防策略還有待觀察。但是從訴訟的起手式也可以看到世界局勢的顯著變化,美國已不是以前那個世界科技公司的訴訟和專利中心圈了!

[註]

在美國,反壟斷是司法部反壟斷處啟動的,有巨額罰金,也有刑責,特別現在刑責最高可追至公司負責人;反傾銷與反補貼由國際貿易委員會(ITC;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所啟動,成立的話巨額的反傾銷稅可能完全阻斷市場;專利侵權官司除了可以在地方法院起訴外,也可以向ITC訴願,程序一般較法院快速,而且成立會立即阻斷銷售。由於有公權力介入調查,原告只要提起始的證據和請求,這是主動方占盡優勢的場域。

現為DIGITIMES顧問,1988年獲物理學博士學位,任教於中央大學,後轉往科技產業發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總、普天茂德科技總經理、康帝科技總經理等職位。曾於 Taiwan Semicon 任諮詢委員,主持黃光論壇。2001~2002 獲選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監事、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