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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產業獎勵促進條例:適用階段與效果 (二)

歐洲國家在財政補貼產業的方式上,通常會綑綁許多附加條件。

稅賦減免加速折舊研發補助金財政補貼等,都是以財稅的形式補貼半導體產業的投資、設備購買、研究發展所需。 

稅賦減免一般是從企業營業所得稅中減免一定百分比的已投資、設備購買或研發經費,這是一般政府比較喜愛採用的獎勵形式。原因是政府給的補助經費其實是企業發展成功後自行創造出來的,是個無中生有的辦法。但是這個辦法比較適用的產業發展階段,是產業稍為有立足之地、能加入國際競爭行列的階段之後。對於甫開展半導體產業國家中的初始企業,既無法減輕投資的負擔,也無法增加短期內其生存的機率。

畢竟營所稅的減免只適用於企業已有盈餘產生的狀況,而一般半導體製造廠規劃的盈餘年度至少在公司開始設立廠房的第五年後,能準時達標的已算是其中佼佼者。 

因為對起始的企業幫助不大,企業可能以變通的方法來利用。

舉個有趣的實例。有一個國家對於半導體設備投資有營所稅減免的獎勵,但是如前所述,這是一筆看的到、吃不到的獎勵。於是,半導體企業與金融機構聯手「協作」,由金融機構購買半導體設備後租賃給半導體企業使用。由於金融機構是賺錢的企業,一剛開始就可以使用投資半導體設備的營所稅減免。從政府所取得的部分稅賦減免金額則以降低設備租賃金額的方式,回饋給半導體企業。政府補助半導體產業的意圖由於獎勵方法的不恰當而被迫部分流向他處;而半導體企業生產設備以租賃的方式租用通常是最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好似典當變現。

這個國家最終落得12吋廠完全消聲匿跡。訂定稅賦減免條例必須能夠精準規範其最終受惠對象。

加速折舊容許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將設備折舊完畢。譬如台灣的半導體製造設備會計上折舊年限一般是5年,加速折舊就譬如說在3年內折舊完畢,只留殘值。這樣一來,由於在前三年內折舊金額較高、帳面上的生產成本較高,盈利因而較少,需要繳交的營所稅較少。其所提供的實質好處就是讓企業能從「未來」調動現金流到現在,能夠提前投入資金於擴充產能或研發。這個辦法比較適用於長期有盈餘、量產主要依賴於少數領先製程的公司,譬如過去DRAM扮演先進製程推手(technology driver)次產業時的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

對於存活是首要任務的新進公司,這可不是實惠,也用不著、不敢用。加速折舊必然的會擴大初期的營運虧損,其所顯示的營運結果會令潛在投資者為之卻步。 

財政補貼是真金白銀,要編列在政府預算之中。對政府是結結實實的現金投入;接受者也是實在的優惠。半導體產業發展初期產業環境欠佳、進入障礙高,現金補助可以有效降低投資風險,降低進入障礙,這是對產業發展初期最有效的補助手段。

然而,由於這是政府真實的投入,所以一般財政補貼會綑綁許多附加條件。除了對於投資者的資格審查外,一般也附有一些條件,譬如對就業機會的保障—特別是歐洲國家。
 
用現金的補助雖然要比較嚴格的規範補助標的,但是以達到特定技術門檻才給予補助可能不是一個好手段。半導體發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產業發展初期能夠讓企業存活、進入經營良性循環、豐富產業生態才是比較務實的發展策略。

現為DIGITIMES顧問,1988年獲物理學博士學位,任教於中央大學,後轉往科技產業發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總、普天茂德科技總經理、康帝科技總經理等職位。曾於 Taiwan Semicon 任諮詢委員,主持黃光論壇。2001~2002 獲選為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監事、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