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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營業秘密 才能保護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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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曾韵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曾韵

所有的企業都非常重視營業秘密,一發生秘密外洩事故,勢必都會透過法律途徑伸張權益。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曾韵指出,很多資安事件所找到的證據,不一定能在法庭上使用,因為營業秘密的成立要件非常嚴格,不見得能得到法院認可,企業如果要確保營業秘密能夠受到法律保障,對於營業秘密的意義,尤其是法律上的定義,一定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曾韵強調營業秘密需要有更完整的安全管理機制。如專利權及商標權,都需要登記,才能取得智財權,但只要專利申請公告或商標註冊之日,企業就可取得。著作權則不需要登記,創作完成時,企業就可取得。
但營業秘密的取得時點,就相當模糊。根據營業秘密法的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且還要符合三個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曾韵強調,法律上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相當嚴謹。以第一項要件為例,如公司內的客戶名單,雖可視為營業秘密,但刊登在同業公會雜誌的客戶名單,因為不具秘密性,就不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而在經濟價值方面,A公司老闆的私人行程,雖然具有秘密性,但因為不具經濟價值,因此也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而在合理保密措施方面,曾韵表示,企業在簽訂保密契約時,一定要在資料上標示「機密」等記號,電子檔案也應該要透過密碼等方式加以保護,營業秘密構成要件才算初步成立。
但曾韵指出,即使某個檔案或資料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也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個檔案或資料還必須是可用於生產、銷售及經營的資訊,才受營業秘密法的保障。如新產品預計推出時間與價格設定,必須足以使競爭者無法預測或即使採迎戰或避開其產品之經營策略,資訊所有人自身仍可獲致銷售利潤,才算是營業秘密。
而在銷售資訊方面,其資訊之保密,如行銷活動也必須足以使競爭者無法即時採相同或類似手法之競爭策略;而經營資訊,如近期可能的合作對象與合作方式,資訊之保密必須足以使競爭者無法即時採其他因應策略,才受營業秘密法的保障。
此外,企業一旦要推動營業秘密管理的相關機制,可能也會面臨一些困擾與挑戰。除了前述的營業秘密的界定問題外,權利範圍與對應責任,也常有疑慮,曾韵更進一步表示,訴訟及調查過程中,也可能造成洩密疑慮,而且還可能需要面對跨國訴訟。更重要的是,許多企業缺乏管理過程,往往導致營業秘密無法確認是否已經外洩,事後也無法舉證。
因此,企業在推動營業秘密管理機制時,曾韵提醒企業,要克服的挑戰包括,如何在龐大的資訊中,識別重要資訊;流程是否會過於複雜,導致企業難以掌握資訊流動;資訊在不同的生命週期循環,所呈現的不同重要性,企業是否都已掌握;內部人員對於資訊保護的認知是否一致等。
曾韵建議企業,想要建立企業營業保護制度,可以從以下步驟著手。首先,辨識主要產品開發活動及相關單位;其次,分析相關作業流程中敏感資料的流向;再其次,識別利害關係人與資料傳遞方赤;最後,進行資料的分類分級,並確認符合營業秘密法的法律構成要件,方能在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傘下,得以確保企業權益。